罪犯朱斌紅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8-19 瀏覽次數:1386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00號
罪犯朱斌紅,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六監區服刑。1999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9月29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12月5日刑滿釋放。
2019年6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斌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朱斌紅不服,提出上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申請撤回上訴。2019年8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刑終189號刑事裁定,準許朱斌紅撤回上訴。裁定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朱斌紅送達生效,于2019年10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斌紅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偶有違反隊列紀律、定置管理規定的情形,經民警教育,能認真反思,予以改正;入監初期曾違反學習紀律,不會應知應會內容,經批評教育,能夠積極參與教育改造,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勞動中曾離開臺位未關閉縫紉機電源、浪費輔料,經教育引導,能積極參加勞動,強化安全意識,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在考核周期內,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執1853號執行裁定書,終結對朱斌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朱斌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