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96

    罪犯任麗麗,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11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刑初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任麗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販賣毒品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任麗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7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終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8月19日向任麗麗送達生效,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任麗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曾因違反監規紀律被考核,經教育后能反省自身過錯,規范自身言行,及時改正不足。學習方面,能主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勞動上作為車工,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學習工藝要求,做到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01221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執206號執行裁定書:涉任麗麗部分申請執行標的為20萬元,執行到位金額為0元。終結對任麗麗的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任麗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