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監獄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2029號

    罪犯徐林華,現在江蘇省鎮江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8年3月5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2刑初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林華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8)蘇刑終14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林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0年9月7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執114號之一執行裁定,終結本院(2017)蘇12刑初46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確定沒收徐林華全部財產的執行。鑒于該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徐林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