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蘇錫獄減建字第44

罪犯石冬冬,綽號石棟棟、冬冬,20164月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2018)蘇01刑初12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石冬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928日作出(2019)蘇刑終2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1021日送達、生效,20201124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于2021119日調至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改造。

罪犯石冬冬,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18月、20222月、20227月、20231月、20236月、202311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石冬冬,判決執行后所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執行完畢,提供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分別于202347日開具的江蘇省罰沒款專用收據及2023412日出具的(2023)蘇0102執恢326號結案通知書。追繳違法所得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提供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22713日出具的(2022)蘇0102161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石冬冬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