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冬冬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8-19 瀏覽次數:1093
江 蘇 省 無 錫 監 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錫獄減建字第44號
罪犯石冬冬,綽號石棟棟、冬冬,2016年4月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蘇01刑初12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石冬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蘇刑終2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0月21日送達、生效,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于2021年1月19日調至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改造。
罪犯石冬冬,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石冬冬,判決執行后所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執行完畢,提供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分別于2023年4月7日開具的江蘇省罰沒款專用收據及2023年4月12日出具的(2023)蘇0102執恢326號結案通知書。追繳違法所得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提供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出具的(2022)蘇0102執161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石冬冬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