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34號

    罪犯劉佐鋼,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八監區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58號刑事判決,以劉佐鋼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佐鋼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蘇刑終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2020年8月3日向罪犯劉佐鋼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佐鋼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2020)蘇01執925號之一號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判無期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劉佐鋼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