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佐鋼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8-19 瀏覽次數:747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34號
罪犯劉佐鋼,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八監區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58號刑事判決,以劉佐鋼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佐鋼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蘇刑終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8月3日向罪犯劉佐鋼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佐鋼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2020)蘇01執925號之一號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判無期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劉佐鋼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