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4)蘇0113刑更11號

 

罪犯隆小姣因犯組織賣淫罪,于2024年7月31日被本院判處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24年8月15日,隆小姣以其哺乳為由向本院提出監外執行申請。本院刑庭經初查后認為隆小姣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聯系方式:025-8352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