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青青,女,1998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

本院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朱青青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萬元。后朱青青及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36號刑事判決:維持本院對朱青青的判決。判決生效后,罪犯朱青青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朱青青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23年2月2日,罪犯朱青青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3年12月8日,本院收到江蘇省響水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2023)響矯收執建字第3號《收監執行建議書》,以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滿為由,建議對罪犯朱青青收監執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朱青青收監執行并于當日執行收監。2023年12月28日蘇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出具《關于建議對在押人員朱青青變更強制措施的函》,稱罪犯朱青青羈押期間尿妊娠試驗檢測呈陽性,有早孕可能,建議對朱青青變更強制措施。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決定將罪犯朱青青釋放,罪犯朱青青于2024年1月14日以懷孕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本院于20241月16日至2024年1月18日,對罪犯朱青青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41日出具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朱青青2024年3月7日妊娠狀態診斷成立。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回函,認為罪犯朱青青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處于妊娠期,建議對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朱青青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朱青青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江蘇省響水縣,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