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04-29 瀏覽次數:538
罪犯劉芹,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濱海縣。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781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劉芹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8月31日生效后,罪犯劉芹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經審查,罪犯劉芹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2022年5月15日,罪犯劉芹又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生產或終止妊娠)之日,罪犯劉芹于2022年12月28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劉芹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28日止。2023年2月1日,罪犯劉芹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23年12月27日,罪犯劉芹又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立案后即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期間罪犯劉芹又以其自然流產為由向本院撤回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提交了杭州師范大學附屬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已于2024年1月17日自然流產,本院于同年2月7日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司法局發函建議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提請收監執行。2024年2月20日,罪犯劉芹再次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5日,對罪犯劉芹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出具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劉芹2024年3月7日妊娠狀態診斷成立。本院又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回函,認為罪犯劉芹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處于妊娠期,建議對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劉芹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劉芹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