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俊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14 瀏覽次數:1610
罪犯劉某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13年3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寧刑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蘇刑一終字第0048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寧刑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劉某俊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劉某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訴人劉某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4日交付執行。2014年9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3238號民事判決,罪犯劉某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喪葬費16095.45元。2015年1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字第104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60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29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劉某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履行1萬元,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俊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