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翻新出售,寶馬車主維權獲賠三倍購車款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杜榮尚 發布時間:2019-09-05 瀏覽次數:687
幾個月前,西安一位坐引擎蓋上哭訴維權的奔馳車主成為群眾議論的焦點,而蘇州的李女士在購車后也發現了問題,在一次里程表故障中她發現自己的車竟是二手車,李女士與汽車銷售商協商不成,遂將其訴至法院。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件,李女士利用法律手段進行消費者維權,最終獲賠三倍購車款。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購置了一輛進口的寶馬越野車,車輛含稅價466000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并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4S店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購買的寶馬車里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因該車為進口車,儀器精密,人為調整里程表很容易出現故障。此時李女士才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后再熄火,里程表里程數均增加五公里。由于李女士購買該車是日常自用,車輛故障微小,未及時發現,后其及時與銷售商交涉,銷售商王經理先是敷衍,后直接關閉店面,下落不明。因購車時,王經理稱該車為新車,按新車進行報價,并出具了《新車報價預算單》。李女士認為銷售商隱瞞車輛是調標車的事實,構成欺詐,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查,某汽車貿易公司為一人公司,王經理為公司股東,完成銷售后該公司為逃避責任成了“甩手掌柜”。無從協商,李女士無奈之下將銷售商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商、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銷售王經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涉案車輛不予退還。
審理中,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與王經理未作答辯,而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則辯稱,其從未向李女士銷售涉案機動車,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有諸多明顯錯誤,系偽造,并提供經稅務部門認證的與李女士所持編號相同的增值稅發票,認為其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另經查明,涉案車輛在李女士購買前在山東煙臺有過一次出售記錄,且有維修記錄(小型維修),在李女士購車后并沒有關于里程表的維修記錄,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確實為偽造。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為生活消費購買涉訟車輛,其消費者身份應予認定。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女士購買的涉案機動車為調表車、二手車以及有維修記錄的事實,而該情況是作為消費者作出是否購買涉訟車輛或以何種合理價格購買涉訟車輛的重要考量因素,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李女士主張銷售商支付三倍賠償金139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系偽造,并無證據證實與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銷售王經理作為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該一人公司的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故李女士主張銷售王經理對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1398000元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銷售王經理放棄到庭抗辯權利,自行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1398000元,銷售王經理對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商家應始終謹記誠信合法經營,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特別是選購高檔消費品時,應盡量選擇取得正規授權的經銷商,即便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維權時,至少可以避免人去樓空的尷尬局面。